法制周報訊(通訊員 李凡 李茜)生活中,買賣雙方因為是鄰居、熟人等關系,多次發(fā)生買賣關系,買方沒有簽對賬單、結算單等,這種情況下,買方不付款,賣方怎么主張權利呢?最近臨湘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判決買方吳某清償賣方陳某貨款680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陳某系制藥公司從事獸藥銷售的業(yè)務員,同時也與他人合伙經營雞苗養(yǎng)殖及銷售等業(yè)務。吳某多次從陳某處購買雞苗、飼料、獸藥等,只支付部分款項。2017年至2019年,陳某向吳某出售獸藥,循環(huán)記賬,由吳某在送貨單上簽字。2019年1月31日,吳某在送貨單“欠6800元”處簽名,送貨單尾部的累計“欠7430元”未簽字。陳某訴稱吳某未向其支付獸藥7430元,請求判如所請。
法院認為,合法的買賣合同關系受到法律保護。陳某、吳某之間的買賣行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由此形成的買賣關系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吳某在庭審中自認欠陳某的貨款為6800元,陳某也認可2019年1月31日后的貨物不是吳某買的。故吳某欠款實際為6800元。吳某辯稱其已經支付了貨款,只欠陳某500多元。吳某提供的微信轉賬記錄沒有備注用途,而陳某提供的《送貨單》有陳某的簽名,根據常理推斷,若吳某按約支付了款項,吳某應拿走其簽字的《送貨單》或該單據上應載明注銷等字樣。吳某沒有提供推翻陳某主張的證據,本院對其答辯意見不予采納,對陳某訴訟主張中的6800元予以支持。法院判決由吳某清償陳某貨款6800元。
法院提醒,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fā)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應盡量留下書面的協(xié)議、證據等,以便在將來產生糾紛時,維護自己的權益。
責編:李林俊
來源:法制周報